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未设立社区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公示15日。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住建部门复审或报县住建部门核准。
4、区住建部门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建部门审核。
5、企业、团体建房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企业、团体提交申请,初审符合条件者在单位驻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核。
6、市、县住建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
7、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市、县住建部门应当采取信息比对等方法,通过民政、银行、工商、税务、房屋产权、车辆管理等部门或机构,核实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车辆、家庭资产等情况。
办理地址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